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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风险控制:培育信托公司核心业务模式

来源:WWW.TRUSTSZ.COM 时间:2005-10-26


  按照《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业务划分为两大类:第一类,为信托主营业务,包括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受托经营法律、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以及公益信托业务;第二类为兼营业务,即除上述信托业务之外的其他业务。兼营业务又可分为三类,投行业务:包括企业资产重组、购并、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国债、企业债券的承销业务;中间业务:包括代保管业务、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自有资金的投资、贷款及担保业务。
  由此可知,按照规定,信托公司的经营范围和投融资领域极为宽泛,涵盖了资本、货币和实业投资三大市场,并拥有直接投资和社会融资两大手段,可运用股权和债权两大方式,从而形成信托公司既有金融机构特许经营的政府信誉和专属功能,又有普通工商企业的市场化特征和投资决策特点的业态格局。
  基于上述政策规定和法律基础,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较而言,信托公司目前的投融资功能极为强大,经营范围和投资领域十分宽泛,手段也十分多样,从而导致当前信托公司多数呈综合经营型的公司经营模式,很多信托公司忽视行业特点和发展规律,不顾公司自身的具体条件和基础,盲目追求做“加法”,千篇一律的都将公司的经营模式定位为多元化投融资方向、多领域展业、多市场涉足、多手段组合的全能“金融超市”型,极少有较为规范和较具竞争力的、具有鲜明经营特色、明显的专属优势和可持续性重点业务领域的专业化经营方向的信托公司。

  以创新思维构建核心业务模式

  伴随今后信托公司市场定位、经营模式和发展战略的重大调整和重新定位,以专业化经营为核心业务模式,以基金化原理为核心产品结构的专业化信托公司将成为我国信托业主流业务模式。产业投资基金和真正意义上的资产管理业务将成为专业化信托公司的核心业务。因此,信托公司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培育信托公司的核心业务模式。
  ——运用组合化。由于传统的信托产品多为项目融资型,因此其共同的弊端就是投向单一,风险高度集中,又极端缺乏分散风险机制。信托投资基金产品,则可以运用基金产品的设计原理和要素,在具备相对较大规模和较为充分的流动性设计的前提下,通过在不同项目、不同产品、不同领域、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之间科学合理的进行投资组合,最大程度的分散投资风险,保证投资收益。通过组合投资,在防范和规避各类风险的同时,实现以丰补歉,稳定收益的目的,进而彻底避免最终的信托产品兑付风险以及由此引起的公司信誉风险和监管风险。
  ——风险明晰化。实行基金化信托产品,并使产品的发行销售最终走向私募与公募化相结合的一个核心前提就是投资风险主体的明晰化。即在受托人勤勉尽职的条件下,因投资信托产品所发生的风险,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应全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然而在现阶段,一方面,各信托公司以预期收益之名行变相保底之实,进而演变成实质性负债业务;另一方面,大多数信托产品的投资者对信托产品还很不了解,投资目的不清晰,风险主体的界定十分模糊,把市场风险和政府信誉简单而又缺乏逻辑的混淆在一起,不愿对自己投资判断所带来的风险进而导致的损失承担责任。所以,如果信托公司仍热衷于按照传统理念强化甚至误导所谓预期收益的概念,一旦信托产品实现了公募发行,潜在的风险和隐患是很大的。
  因此,信托公司应扎扎实实的提高自身的资产管理能力和投资盈利能力,靠真实的投资回报和风险控制树立产品品牌和市场信誉,赢得客户,占领市场。使投资者全面理解信托产品的收益和风险结构,形成未来真正市场化的信托产品需求者,最终共同培育出一个成熟、理智、有序的信托市场。(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执行所长) 
 
(xintuo摘自《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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